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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如何寻找考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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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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