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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

|0·2012-06-01 08:56:44浏览0 收藏0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2年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网上增值服务(1)

  第一部分  《法规》考试用书复习方法

  一、新旧大纲和考试用书有什么不同

  2012年新版考试大纲与2011年考试大纲相比,没有变化。2012年新版考试用书和与2011年考试用书相比,主要是进一步做了查错纠错,内容上有一些的微小的调整或修订。因此,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应该属于同一个版本。

  二、新版考试用书的复习重点、难点如何?

  2011年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中没有区分“掌握、熟悉、了解”的重点与一般内容,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们在增值服务中专门有“新版考试用书重点、难点解析”,请大家参考。

  三、2012年考试的题型、题量如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属于综合考试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其试题的题型、题量等规定如下:

序号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小时) 
题 型  题 量  满 分 
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70多选题30  130 

  五、往年的考试真题有必要看吗?

  往年的考试真题有必要看,特别是2011年的考试真题很有必要搜集学习,因为,2012年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内容几乎没有变化,所以,要认真研读2011年的考试真题。

  六、根据考试用书的内容可以判断可能的考试题型吗?

  可以。大家在学习、复习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分析、判断哪些知识或内容适合出单选题?哪些知识或内容适合出多选题?以便帮助自己更好地掌握。

  七、往年的复习方法有必要看吗?

  往年的复习方法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因为,同一门课程学习方法都有共性。特别是2012年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内容几乎没有变化,所以,2011的经验可以直接借鉴。

  八、有什么特别的复习方法吗?

  法律课程的学习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一而足。各位学员复习时,除了按照我们提供的方法,还可以参考其他的方法。

  同时,鉴于考生们都不是在校学生,没有相应规范的学习环境,又大都工作繁忙或资历较深,所以,死记硬背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真诚希望大家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以提高学习效率,顺利通过考试。比如,自己动手梳理、总结、对比等,或抽空三五人一起交流讨论都将大有裨益。因此,最重要的是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

  九、考试用书中所附的案例有什么作用?

  考试用书中所附的案例主要为应用型案例,即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规内容的实际应用,可以对照学习。本书中的案例作为考试用书的一部分,也属于考试范围。

  十、本书中的法规与各专业课中的法规有什么关系?

  本书中的法规与各专业课中的法规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书中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各工程建设领域,即适用于其他各门专业课。而各专业课中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其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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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法规》教材重难点解析(一)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重点解析:

  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注意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相对效力、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重点解析:

  理解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法人的分类

  重点解析:

  理解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及其分类。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重点解析:

  此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重点解析:

  理解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种类,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应注意第二条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加以区分,外贸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此处原为2010年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2011年将其单列应引起适当注意。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教材本章节中连续出现了多次连带责任,应该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

  重点、难点解析:

  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应注意一、三、四点。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重点解析:

  理解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重点解析:

  了解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关概念、设立和权力的变动。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为新增内容。

  地役权: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重点解析:

  理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此处为新增内容,应该注意理解。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概念

  1Z301053  熟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债的概念

  重点解析:

  理解债的基本法律概念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重点解析:

  理解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四、不当得利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1Z30105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重点解析:

  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的客体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应该正确理解: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至于其具体的含义以及如何申请等都不需考虑。

  2.此处的数据应该记忆。

  此外,需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其中商标权、著作权的主体,应予以关注。

  1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重点解析:

  正确理解担保的概念,熟悉担保合同的主体、内容。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重点解析:

  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四)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重点、难点解析:

  理解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另外需记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

  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

  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除外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注意不同中的第一和第三点。此外,还需注意带有数据信息的知识点,可能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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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重点解析:

  掌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理解各种刑罚的具体规定。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熟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重点解析:

  1、应该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的特殊规定。

  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

  1Z302012  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难点解析

  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要区分。

  1Z302013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重点解析:

  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

  1Z302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重点解析: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熟悉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内容在2010版教材的基础上有所扩充,在学习中应该注意。

  1、掌握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

  2、熟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3、了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Z302022  掌握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重点解析:

  近年来,无资质、越级承揽较为普遍,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

  1Z302023  掌握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重点解析:

  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十分普遍,在考试中可能会较多的涉及,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

  1Z302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本部分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3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Z302031  熟悉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一、建造师的考试

  二、建造师的注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3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理解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范围。

  1Z302034  掌握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应着重熟悉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及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

  1Z302035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重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1Z30203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  熟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重点解析:

  熟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及其范围。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重点解析: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考生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有一项比较相似: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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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12  熟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重点解析: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Z303013  掌握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重点解析:

  1、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明确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的不同。

  2、对于(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重点解析:

  投标有效期此部分内容今年单列出来,考生应多注意。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重点解析:

  考生们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多次涉及,重点掌握三点:(1)要正确理解投标保证金及其作用;

  (2)熟悉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两种情形;

  (3)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1Z30301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重点解析:

  正确理解此处内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Z303015  掌握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重点解析:

  注意两点

  (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点解析: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

  三、联合体协议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

  1Z303016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点解析:

  理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三、履约保证金

  1Z303017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和熟悉招投标各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1  掌握总承包的规定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P-C)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是今年新增内容,考生应熟悉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对不同的总承包方式注意其区别。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重点解析:

  此条内容新增较多,所以考生需要重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3022  掌握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重点解析:

  1、共同承包的概念中,“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1)这里两个以上应包含两个;(2)注意共同承包是非法人的联合体。

  2、要注意联合体投标与共同承包的区别:

  联合体投标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与共同承包的法人对比。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

  重点解析:

  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重点解析:

  熟悉共同承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3  掌握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重点解析:

  1、分包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重点解析:

  1、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是违法分包同样是禁止的。

  2、违法分包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1)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性。

  (2)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所指的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1Z303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 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重点解析:

  1、对于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的;

  2、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1Z303032  掌握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解析:

  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区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有何种行为会被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何种行为。

  1Z303033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重点解析:

  1、对于失信行为的惩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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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34  掌握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重点解析:

  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2、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重点解析:

  1、熟悉合同的分类,其中新增知识点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理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其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1Z304012 掌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1、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理解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要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要求“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Z304013  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1、合同的三种形式属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

  2、格外注意“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

  3、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重点解析:

  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各条款的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Z304014  掌握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重点解析:

  1、掌握这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垫资的处理规定必须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对黑白合同纠纷的规定必须掌握。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重点解析:

  1.《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重点掌握。

  2.理解《解释》中规定的事由。

  3.理解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Z304015  掌握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重点解析:

  1、注意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

  2、注意约定赔偿损失原则上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掌握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1Z304016  掌握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1、这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情形,其重心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三)无权处分行为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1Z304017  掌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 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重点解析:

  注意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与抗辩权,注意不管是合同权利还是合同义务的转让都要经对方同意。

  四、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特别要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3、注意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4、注意此处的撤销权是指对合同效力的撤销。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理解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其不同在于: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1Z304018  掌握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这些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重点掌握。

  3、注意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重点解析:

  注意表述细节:“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重点解析: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我们在《担保法》中还会学到,在这里只要掌握住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即可。

  2、应当注意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这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以案例的形式出现。

  3、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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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19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重点解析:

  1、 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 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1  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四、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重点解析:

  1、注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掌握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重点解析:

  注意用词不满、不得超过、不得低于及相关数据。

  五、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Z304022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重点解析:注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法定情形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重点解析:

  1、掌握各方可以解除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注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3、充分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4、掌握支付经济性补偿的条件、经济性补偿标准及相关数据。

  1Z304023  掌握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一、“包工头”用工模式

  “包工头”作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一方面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渠道,另一方面也往往扮演了损害农民工利益的重要角色,在建设领域和劳动领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005年8月“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据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的新型用工方式。

  重点解析:

  1、掌握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2、理解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3、理解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区别及各自包含的内容。

  4、熟悉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熟悉用人单位的义务。

  1Z304024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3个必须,一个必要和一个定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注意。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

  五、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三)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建筑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重点解析:

  1、了解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2、注意哪些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哪些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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