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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31030《水土保持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就必须坚持“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则。
1F431040《防汛条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F431060《河道管理条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分为,有堤防的河道和无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设计洪水位系指根据防洪标准分析计算与该标准相应的洪水位。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F43200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F4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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