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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0·2011-11-16 09:15: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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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先期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3)无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06年2个单选、09单选)

  1、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06、07单、09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09单选)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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