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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0·2011-11-16 09:04:2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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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包括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归纳: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补充)(07、09各1单选)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二)承诺的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注意:P117的案例中有一扩充知识点,即《合同法》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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