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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76)

|0·2010-06-09 17:12:43浏览0 收藏0

  四、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沽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行为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z304040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主体若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或者行为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既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因不遵守约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涉及上述单位不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建设工程从业组织和从业人员因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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