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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45)

|0·2010-06-08 15:35:19浏览0 收藏0

  (4)危险处置

  如果仓储物出现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危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处置,必要时,可自行适当处置。

  (6)返还仓储物

  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如果未约定存储期间的,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但均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说明

  (2)支付仓储费用

  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逾期提货.应加付仓储费;提前提货的,不减收仓储费。

  (3)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应提取仓储物;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三、委托合同

  (一)概述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客体)是行为,即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报告义务

  (4)交付财产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交给委托人。

  (5)注意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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