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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40)

|0·2010-06-08 15:24:52浏览0 收藏0

  (二)关于确认工程量因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是相关的。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4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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