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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31)

|0·2010-06-08 15:04:59浏览0 收藏0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分为两种情况: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登记部门也由于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着(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五)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的行为是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待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得,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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