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27)

|0·2010-06-08 14:57:47浏览0 收藏0

  (二)通知与减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1.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参见12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2.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 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Z302080~1Z302081

  1Z302080合同的担保

  《担保法》分为七章,共九十六条。分别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作了规定。

  I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合同的担保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担保活动的原则

  《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担保合同

  从事担保活动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合同约定有关担保的事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