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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17)

|0·2010-06-07 16:46:54浏览0 收藏0

  1Z0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为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都带有人身性质,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不应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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