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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16)

|0·2010-06-07 16:44:26浏览0 收藏0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最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倍誉;

  (4)由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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