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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7)

|0·2010-06-07 16:24:09浏览0 收藏0

  (二)合同成立时间

  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鉴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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