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6)

|0·2010-06-07 16:23:21浏览0 收藏0

  l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1Z302030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欠缺可能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如果约定了终止的时间或条件,满足了该时间或条件的要求,也不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继续有效,合同将终止。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