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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5)

|0·2010-06-07 16:21:52浏览0 收藏0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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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合同是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取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的优点是权利义务明确记载,便于履行,纠纷时易于举证和分清责任:缺点是制订过程比较复杂。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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