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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精选(4)

|0·2010-06-07 16:20:54浏览0 收藏0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

  行为指以人的活动为表现形式的劳动或服务等,如受他人之托保管建筑材料的行为。

  工作成果是通过工作获得的满足特定要求的结果。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合同。

  (三)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决定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等。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设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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