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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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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奇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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