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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90)

|0·2010-06-07 15:56:03浏览0 收藏0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中,通常会约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该险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这里,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例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有的保险公司(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各保险公司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不尽相同,其中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主要有: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酬酒、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等。

  (四)保险期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应“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因此,施工单位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当注意遵守该保险期间的规定。当然,涉及到具体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还要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确定。例如: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一系列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保险法》的相应规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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