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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讲义精选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6)

|0·2010-06-07 15:50:08浏览0 收藏0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险合同条款。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如下分类。

  1.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应与具备的条款。法定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定条款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的约定。

  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法定条款包括: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当然,法定条款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当保险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法定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与承保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其中,投保是投保人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承保则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2.投保单与保险单

  3.当事人双方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按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将分别承担如下不利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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