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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建造师工程管理教材中P279上的索赔部分,(四)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将受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是向业主索赔的,(或向保险公司索赔)地震将在建房震倒,施工方向建设方索赔。----而法规书中P193从主观要件上来说,施工方不论有无过错,已造成违约事实,应承提违约责任。那么,应如何对待这一处理结果的矛盾啊?如何用违约责任中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来解释?
答:你好,主、客观要件概念参考课本193页。施工单位没有交付工程,客观事实上构成违约,应该承提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这个违约责任是由不可抗力所导致,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此,施工单位照样可以向业主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某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89万元人民币的项目,2005年8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5年8月23日,应该则正确理解的是( )。
A、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的安排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B、可以不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法定时间的规定
C、违反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
D、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法定时间不足
c不对么?答案是b,请解释一下A和C为什么错了
答:同学你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你说的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89万人民币,没有大于200万人民币,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但是可以进行招标。因此,不受第24条规定的约束,只需要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不受“二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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