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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仝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例题: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发现本班组作业现场钢管堆放过高且无防护措施时,应立即向( )报告。
A.兼职安全巡查员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发包人代表
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答案:A
1Z301063~1Z301064
l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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