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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复习讲义精选(106)

|0·2010-05-28 14:07:16浏览0 收藏0

  三、仲裁

  (—)仲裁的概念

  由于诉讼在解决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争议,尤其是较大规模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争议,双方即使协商和调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二)仲裁的地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1.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选择。有些国家规定,承包合同在本国实施,则只准使用本国法律,在本国仲裁,裁决结果要符合本国法律,拒绝其他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决,这对外国承包商很不利。

  2.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3.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

  在双方的合同中应该约定仲裁的效力,即仲裁决定是否为终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等。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四)仲裁的特点

  与诉讼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

  2.保密性

  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保密的。从开始到终结的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及仲裁机构都负有保密的责任。

  3.专业化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双方往往会指定那些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和法规等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从而可以更加快捷、更加公正地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

  四、DAB(Dispute Adjudimtion 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

  在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Dispute ReviewBoard——纠纷审议委员会)方式解决争议。这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DAB方式的概念

  合同双方经过协商,选定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当发生合同争议时,由该委员会对其争议做出决定。合同双方在收到决定后28天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DAB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一人、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任命通常有三种方式。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施工前任命一个委员会,通常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视察现场。在视察期间,DAB也可以协助双方避免发生争端。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其前提是,工程师是具有必要经验和资源的独立专业咨询工程师。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老师,他不应是合同任何一方的代表,与业主、承包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及业务联系,与本工程所裁决的争端没有任何联系。DAB成员必须公正行事,遵守合同。

  (三)DAB的报酬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及其每位成员的报酬以及支付的条件应由业主、承包商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协商确定。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卞半。

  (四)DAB的优点

  采用DAB方式解决争端的优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人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公正性、中立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可以保证他们的决定不带有任何主观倾向或偏见。DRB的委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践经验,特别是具有项目施工方面的丰富经验。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由于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合同双方或一方对裁决不满意,仍然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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