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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工期的索赔
(1)关于延展工期的索赔;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1)特殊风险的索赔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人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业主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1)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种暂停命令并非承包人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
(2)终止合同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十分严重因而终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业主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终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财务费用的损失要求补偿,是指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索赔费用和利涧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发生下列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涧:
(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3)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利润;
(4)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5)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6)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
(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
(8)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严重违背合同(如工程进度一拖再拖,质量经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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