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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人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为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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