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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复习讲义精选(32)

|0·2010-05-24 17:24:31浏览0 收藏0

  1Z205030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2205031 掌握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出坠落:申于危险势能差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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