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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质量计划的申批程序与执行
(—)企业内部的审批
(三)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三)审批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充分发挥质量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共同作用,在坚持项目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承包人利益和项目利益的关系;施工企业内部的审批首先应从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角度,审查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项目质量计划向发包方提供信任。
2.施工质量计划在审批过程中,对监理工程师审查所提出的建议、希望、要求等意见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应由负责质量计划编制的施工单位自主决策。在满足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确定质量计划的调整、修改和优化,并承担相应执行结果的责任。
3.经过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施工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如因条件变化需要对某些重要决定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内容仍应按照相应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四、施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
施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是施工质量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施工质量控制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凡属关键技术、重要部位、控制难度大、影响大、经验欠缺的施工内容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均可列为质量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二)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施工项目,应根据现场工程监理机构的要求,对施工作业质量控制点,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要求,细分为“见证点”和“待检点”进行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凡属“见证点”的施工作业,如重要部位、特种作业、专门工艺等,施工方必须在该项作业开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监理机构到位旁站,见证施工作业过程;凡属“待检点”的施工作业,如隐蔽工程等,施工方必须在完成施工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之后,才能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过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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