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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性质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既不是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保证体系,也不是工程承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保证体系,而是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一个工作系统,具有下列性质: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由工程项目实施的总组织者负责建立的面向对象开展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
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一个目标控制体系,它与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等目标控制体系,共同依托于同一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建立,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完成和项目管理组织的解体而消失,因此,是一个一次性的质量控制工作体系,不同于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范围,包括:按项目范围管理的要求,列人系统控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构成范围;项目实施的任务范围,即由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定义;项目质量控制所涉及的责任主体范围。
(—)系统涉及的工程范围
系统涉及的工程范围,一般根据项目的定义或工程承包合同来确定。具体说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某一单项工程或标段工程;
3.建设工程项目某单项工程范围内的下个单位耳程。
(二)系统涉及的任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服务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因此,其质量控制的系统职能应贯穿于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实施环节,即建设工程职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任务或若干阶段承包的质量控制任务。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所涉及的质量责任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通常情况下包括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等。这些质量责任和控制主体,在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或材料设备供货的单位,负有直接的产品质量责任,属质量控制系统中的自控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活动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监督控制的组织,称质量监控主体,如业主、项目监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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