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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并于2010年4月1日前到市人才考评中心提交过照片的考生(新考生于报名审核时已经提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以及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请于2010年4月29日至30日持准考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18号)领取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
考生领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领证时间:规定日期的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未能按期领取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人才考评中心补领。
二、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须出示准考证。
三、请他人代领证书的,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
四、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人才考评中心收回。
五、准考证丢失的考生,须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证书。本人如知道报名序号的,领取时请出示身份证;如忘记报名序号的,可以拨打96888222(固定电话、联通、小灵通用户)进行查询。
六、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提交用于制证的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名称、年份、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于补交后的第三周的星期三领取证书。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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