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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
项目建议书是鉴别项目投资方向,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着重从宏观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做出分析衡量,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向决策者提出建议,推荐项目。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 一 ) 建设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
( 二 ) 产品方案、市场前景、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 三 ) 资源状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及引进国别和厂商的初步分析
( 四 )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
( 五 ) 项目建设进度的设想
( 六 )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
( 七 ) 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
( 一 )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一般是投资人。
( 二 )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方式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 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3.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项目 ,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4. 对于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
(1) 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 , 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2) 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 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除应当报国务 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外 , 其他项目的建议书均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 , 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并不表明项目可以投资 , 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 只是国家选择建设项目和有根据地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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