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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分析会例题精选-(2)理解型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例题1某工程甲乙双方38签订合同约定采用政府指导价,当时钢材的价格是2300/吨,到7月因底钢材价格上涨为2400/吨,8月份因施工单位人员离场回乡秋收,延误工程一个月,8月底钢材价格涨到2500/吨,到9月底甲方给乙方支付9月份工程款时,钢材价格又涨到2600/吨,则钢材价格甲方应按(         )元支付给一方。

A2300   B2400   C2500     D2600

解析: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题2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关于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伤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代位权属于李某自身的人身性质的债务,故不能代位行使。另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形式代位权。

例题3某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办理了意外伤害险,一天吊装施工过程中,从空中掉构件砸伤3人,死亡一人,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经勘察了解保险公司得知其中1名受伤的工人王某未满16周岁,决定拒赔,对其他3人按合同进行赔付,则下列关于意外伤害险的理解正确地是(        )。

A、只要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按4个人进行赔付

B、因王某没有参加工作的资格,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某赔付是正确的

C、对王某的赔偿可以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

D、因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年龄问题,因此应当给予王某赔付

解析: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这里,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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