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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2032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等其他应收款;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保证金等。
应收账款应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
2、坏账损失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应收账款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讲,企业的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⑴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⑵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⑶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二)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
除商业汇票外,我国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应收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票据的应收金额扣除一定期间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筹资行为。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带追索权贴现,一种是不带追索权贴现。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贴现后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反映或有负债,而是将这项潜在的债务责任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三)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除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账户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⑴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⑵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⑶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⑷备用金(向企业各部门拨出的备用金);
⑸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保函押金等;
⑹预付账款转入;
⑺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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