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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0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
公路 | ||||
铁路 | ||||
民航机场 | ||||
港口与航道 | ||||
水利水电 | ||||
电力 | ||||
矿山 | ||||
冶炼 | ||||
石油化工 | ||||
市政公用 | ||||
通信与广电 | ||||
机电安装 | ||||
装饰装修 | ||||
建筑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7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2月8日-9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18号)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考试名称、报考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2007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不需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
3、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请于2009年2月15日—17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取日期,领取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5、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取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