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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2009年第十三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73号)、《关于2009年第十四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9号)的通知,我市第十三、十四批分别有55人、17人通过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现就领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统一由市建委颁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二、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须以原注册申报企业为单位,按照注册申报程序办理领取注册证书等相关手续。通过区县建委申报注册的人员,统一由区县建委办理领证手续。
三、有关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领证手续:
1、企业申报材料时开具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收件凭证》;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工本费100元/人(现金),其中证书、印章50元/人,信息卡50元/人。
四、原具备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的人员,在办理领证手续时,须同时将原证书和IC卡交回。因原证书和IC卡暂不交回而无法办理领证手续的人员,应由注册企业出具暂不领取证书的书面说明。原则上领证单位应一次性办理本企业所有注册人员的领证手续。
五、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卡的人员,在办理一级领证手续时,只需领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再颁发新的执业信息卡。
六、有关单位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前往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5号窗口办理领证手续。 许可中心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立交桥旁)。
联系人:赵博;联系电话:2453846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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