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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三十六)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5  项目组织协调

  15.1  一般规定

  15.1.1  组织协调应分为内部关系的协调、近外层关系的协调和远外层关系的协调。

  15.1.2  组织协调应能排除障碍、解决矛盾、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15.1.3  组织协调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际关系应包括施工项目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施工项目组织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协调对象应是相关工作结合部中人与人之间在管理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

  2  组织机构关系应包括协调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

  3  供求关系应包括协调企业物资供应部门与项目经理部及生产要素供需单位之间的关系。

  4  协作配合关系应包括协调近外层单位的协作配合,内部各部门、上下级、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

  15.1.4  组织协调的内容应根据在施工项目运行的不同阶段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作动态调整。

  15.2  内部关系的组织协调

  15.2.1  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应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法实现。

  15.2.2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2.3  项目经理部进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供需计划的编制、平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2  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调度工作,排除障碍。

  15.3  近外层关系和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15.3.1  项目经理部进行近外层关系和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必须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

  15.3.2  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应贯穿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协调的目的是搞好协作,协调的方法是执行合同,协调的重点是资金问题、质量问题和进度问题。

  15.3.3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要求发包人,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开工。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为开工后连续施工创造条件。

  15.3.4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机构提供有关的生产计划、统计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间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技术资料。

  15.3.5  项目经理部应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搞好协作配合。

  15.3.6  项目经理部应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洽商变更、地基处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交工验收等环节中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同时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双方的协调。

  15.3.7  项目经理部与材料供应人应依据供应合同,充分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搞好协作配合。

  15.3.8  项目经理部与公用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应通过加强计划性和通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15.3.9  项目经理部与分包人关系的协调应按分包合同执行,正确处理技术关系、经济关系,正确处理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中的协作关系。项目经理部还应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

  15.3.10  处理远外层关系必须严格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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