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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二十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4  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8.4.7  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  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8.4.8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8.4.9  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8.4.10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8.5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8.5.1  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

  8.5.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

  8.5.3.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8.5.4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

   8.5.5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

  8.5.6  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

  8.6  质量持续改进

  8.6.1  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8.6.2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8.6.3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汤,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人下道工序。

  2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  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  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5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8.6.4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  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3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  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5  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

  6  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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