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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 接受中标通知帮。
2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 谈判。
5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6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4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3.5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申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 (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 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迸人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 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昭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5 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12.3.6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 分包人的报价书。
4 分包合同条件。
5 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4.1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12.4.2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2 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
3 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12.4.3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的过失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4.4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12.5.1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 工程量增减。
2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 工程的删减。
5 施工顺序的改变。
6 永久工程的附加T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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