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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精讲讲义之常见保险种类

|0·2009-10-19 15:27:29浏览1 收藏0
1Z301192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在这里,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灾和爆炸。
在我国各程建设领域,目前习惯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是199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示范条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在该示范条款体系下,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每一部分均规定了各自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除有各自的除外责任外,该条款还规定了总除外责任。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围《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施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我国各保险公司有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同小异。现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6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保险公司相应保险条款.简要介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中,通常会约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该险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这里,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例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有的保险公司(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各保险公司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不尽相同,其中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主要有: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酬酒、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等。
(四)保险期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应“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因此,施工单位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当注意遵守该保险期间的规定。当然,涉及到具体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还要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确定。例如: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一系列的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一系列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保险法》的相应规定支付保险金。

1Z301200~1Z301201
1Z301200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Z3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义务
1.依法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2.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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