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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精讲讲义之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Z301132
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1Z301140~1Z301141
1Z301140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lZ30114l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Z301142
lZ30114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消防法》第l 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1Z301150~1Z301151
lZ301150档案法
lZ30115l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该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包括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等。
(5)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6)造价控制文件,包括预付款报审与支付、月付款报审与支付、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
(7)分包资质文件,包括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供货单位资质材料、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监理通知,包括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合同变更材料等。
(10)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专题总结、月报总结、工程竣工总结、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志等。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包括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等。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长期,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等。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施工记录,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工程竣工测量、新型建筑材料、施工新技术等等。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等。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财务文件,包括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声像(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电子档案(各种光盘、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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