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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资料
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了解撤销权
|0·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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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I)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即使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已财产且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情的,就应保护这种交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应支持。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lZ302105l掌握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允。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IZ3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合同转让是债的转让的一种。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征。
一、合同转让的分类
合同转让的类型有: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
二、合同权利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l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抵销权的转移
三、合同义务转移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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