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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lZ3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鉴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行式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这种无效合同特征如下:
1.当事人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反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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