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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Z301213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三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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