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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标准化法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Z301110标准化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为了更加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Z301112
1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Z301120~1Z301121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lZ30112l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lZ301122
l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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