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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掌握投标的要求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Z301053~1Z301054
l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l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5~1Z301056
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Z301057
1Z301057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老师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老师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老师库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老师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老师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评标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术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工响应招标文件噩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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