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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招标投标法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lZ30105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Z301052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l条的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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