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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EPC项目竣工验收管理(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预付款及履约保函的释放

  1.在业主签发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书后,应及时要求业主释放工程预付款及机电产品质量保函。

  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按合同的约定比例,除部分转作|考试|大|一级建造师|项目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外,其余全部释放。

  3.质量保证金的释放不以工程师是否解除缺陷责任的证书为先决条件。

  缺陷责任期的回访保修

  1.建立和保持定期回访制度及服务网络。

  2.采取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及时获得业主需求,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做好回访保修工作。工程保修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3.严格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对保修范围、内容、时间、责任、费用等的约定执行。

  4.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考试|大|一级建造师|收各方签字之日起算,保修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5.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非操作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要求业主书面告知承包商,并说明发生质量问题的时间、存在的部位以及保修建议,联系方式等。

  6.向业主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划分

  1.因施工安装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安装分包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分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分包单位修理时,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解决。

  3.因业主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机电和工艺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因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因业主或用户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业主或用户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因地震、洪水、台风|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非施工安装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商不承担经济责任。

  7.当业主或用户需要责任以外提供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商视情况,可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项目的最终验收。

  项目的最终验收

  1.最终验收(FAC)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进行。经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的项目,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工程最终验收。

  2.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考试|大|一级建造师|报告”,对最终验收工程或竣工验收遗留缺陷进行复验或抽查,应对工程项目作出最终验收全面评价。

  3.对达到和满足最终验收交接条件的工程项目,应要求业主及时签发“工程最终验收证书”。

  4.项目业主释放缺陷责任期保函,承包商保修责任和项目风险全部解除。

  多年的国际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竣工验收实践证明,圆满地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和任务,按期竣工验收,是降低工程造价、增加项目收益、打造 国际知名品牌和提升中资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把竣工验收涉及的工程实施过程控制的合同修订、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检验和试验报告、计量支 付、保险纳税等,列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从项目方案设计、合同谈判抓起,直到项目合同执行的全过程,抓早、抓紧、抓好,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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