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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讲义之合同收入的核算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lZl02062 掌握建造 ( 施工) 合同收入的核算
一、建造 ( 施工 ) 合同
( 一 ) 建造 ( 施工 ) 合同的特征
1. 先有买主( 即客户 ) ,后有标的( 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
2. 资产的建设周期长
3. 所建造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
4. 建造 ( 施工 ) 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合同
( 二 )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
( 三 )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区别
固定造价合同与戚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各自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承担
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 一 ) 合同的分立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
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 , 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 二 ) 合同的合并
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这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 ,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
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合同收入的内容
建造 ( 施工 ) 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 )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 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 二 )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
(1)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 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
(1) 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 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
(1) 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 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收入的确认
( 一 ) 建造 ( 施工 ) 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1. 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2)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二 ) 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时建造 ( 施工 ) 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期完成的建造( 施工) 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 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1. 当期完成建造 ( 施丁 ) 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实际合同总收入-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例 lZl02062-1]见教材166页
2. 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 ( 施工 ) 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巳确认的收入
[ 例 lZl02062-2 ] 见教材166页
( 三 ) 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建造 ( 施工 ) 合同收入的确认
1.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 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1Z102070 利润的核算
lZl02071 掌握利润的计算
一、利润的概念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二、利润的计算
根据 2006 新的《企业会计标准》,利润表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不同的计算口径。
( 一 )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一营业成本( 或营业费用)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管理费用一销售费用一财务费用一资产减值损失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 十投资收益 ( 损失为负)
( 二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十营业外收人一营业外支出
( 三 ) 净利润
净利润 = 利润总额一所得税费用
lZl02072 掌握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一、所得税概念
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 一 ) 暂时性差异
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 , 应当分别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称为暂时性差异。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负债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费用( 或收益 )=当期所得税十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收益 )
lZl02073 了解利润分配的核算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分配顺序如下所述: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 5 年,5 年后用税后利润弥补。
二、提取企业公积金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 或减去年初未弥补的亏损 )和其他转人后的余额 , 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1.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10%
2. 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5%―10%
三、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应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 , 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 应付优先股股利。
2.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应付普通股股利。
4. 转作资本 ( 或股本 ) 的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 或未弥补的亏损 ) 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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