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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了《202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23名考生因违纪违规被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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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4年9月23日
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违纪违规行为 | 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1 | 131********2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2 | 131********8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3 | 131********1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4 | 131********2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5 | 131********2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6 | 231********3 | 9.7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7 | 231********7 | 9.7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8 | 231********7 | 9.7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9 | 331********7 | 9.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0 | 331********6 | 9.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1 | 331********9 | 9.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2 | 431********2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3 | 431********4 | 9.8 | 管理与实务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14 | 431********8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5 | 431********0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6 | 431********2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7 | 431********4 | 9.8 | 管理与实务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18 | 431********4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9 | 431********5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20 | 431********8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21 | 431********5 | 9.8 | 管理与实务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22 | 431********2 | 9.8 | 管理与实务 | 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七条第一款 |
23 | 131********2 | 9.7 | 建设工程经济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 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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