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环球网校·2021-12-01 13:36:03浏览79 收藏31
摘要 由各省近4年一建考试时间预测2022年一建考试时间:预计在2022年9月份考试。各位考生开始备考了吗?关于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又了解多少呢?下面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相关内容,请往下看。
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截至发稿时间,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还未出公告,为避免错过考试时间,您可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会短信通知您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 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 、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小编提醒:各个知识点请对应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大纲进行查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相关内容,小编还为考生准备了考点精华、历年真题和考试大纲,您可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