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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三页纸
【考点 1】法律体系(★★★)P1-5
1.法的形式
(1)法律(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xx 法”、“民法典”)。
(2)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形式:“xx 条例”)。
(3)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形式:“xx 办法”、“xx 规定”、“xx 实施细则”)。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xx 省(市)xx 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形式:“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xx 省(市)
xx 实施细则”)。
2.法的效力层级(1)一般规则: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
(2)特殊规则:①制定机关裁决;②共同上级裁决;③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 2】法人制度(★★★)P8-11
1.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含机关法人)。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 3】代理制度(★★★)P12-16
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转代理 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转代理有效。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对转代理人的选任和指示负责。(例外:紧急
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可不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直接进行转代理)
3.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新变】
【考点 4】物权制度(★★★)P17-20
1.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
置)【新增】
2.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新变】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只能设立在国有土地上。(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3)流
转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4)续期及归属: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续期费用
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
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新变】
4.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2)应当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动产交付生效(交通运输工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2)登记(交付)与合同效力关系:不登记(交付)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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