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环球网校·2021-03-10 11:12:20浏览96 收藏28
摘要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日至12日,距离考试还有6个月的时间,你复习的如何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串讲知识点,希望对您复习有帮助。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重要】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注:教材错误)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只需法院裁定(注:特别程序)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3.抵押清偿的顺位【重要】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必会】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四、定金【必会】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注:超过部分无效)

温馨提示:您可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及时获取2021年一级建造师报名通知,同时小编还为积极备考的您准备了考点精华和考试大纲,您可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祝各位复习愉快!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